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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告
按照商务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公安部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[2012]12号文件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: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,应当强制报废。因交警支队车管所通过电话、短信、信函等形式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,特采取向社会公告方式告知。请下列机动车所有人到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相关报废手续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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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05号